招生就业处廉政制度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0-08-24浏览次数:1515

   

招生就业处廉政制度

 

一、招生就业处要严格执行国家、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。不得自行制定与此相违背的政策,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职能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程序进行招生。

二、招生就业处要认真执行“两公开一监督”制度,公开招生工作程序,公开录取标准和公布录取结果,增加透明度,接受社会监督;自觉执行回避制度。

三、要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建全和强化内控管理制度;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,遵纪守法,对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都应经过岗前培训和思想教育,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。如招生人员发生严重违纪问题,将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。

四、严禁招生工作人员利用招生之机搞不正之风,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其它费用或索要赞助费,如出现此类情况,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。

五、严禁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录取过程中进行违法,违纪活动。

六、不准利用职权无理刁难考生。

七、不准以招生录取为条件向单位、考生家长报销单据,索取财物,索要赞助。

八、不准接受任何防碍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宴请或贵重礼品,无法拒收的,应按规定上缴纪检部门。

九、不准违反招生工作程序,徇私舞弊为子女,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。

十、不准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,家长作不负责任的承诺。

十一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的文件规定,充分发挥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,切实做到招生检查机构、人员,职责落实到位。

十二、在招生期间,要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,加大对各类违纪问题和案件的查处,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及时纠正。对违反招生政策、规定和纪律的问题,发现一起查处一起,并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,触犯刑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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